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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题(本类题共20题,每小题1分,共60分。每小题备选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当基坑开挖深度不大、周围环境允许,经验算能确保边坡的稳定性时,可采取的土方开挖方案是()
A.放坡挖土
B.中心岛式(墩式)挖土
C.盆式挖土
D.逆作法挖土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当基坑开挖深度不大.周围环境允许.经验算能确保边坡的稳定性时,可采用放坡开挖。
2.采用玻璃肋支承的点支承玻璃幕墙,其玻璃肋必须采用()。
A.普通平板玻璃
B.夹层玻璃
C.钢化玻璃
D.钢化夹层玻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点支承玻璃幕墙的面板应采用钢化玻璃或由钢化玻璃合成的夹层玻璃和中空玻璃;采用玻璃肋支承的点支承玻璃幕墙,其玻璃肋必须采用钢化夹层玻璃。
3.某工程一现浇钢筋混凝土梁的跨度为10m,若设计无要求时,其起拱高度可为()。
A.4mm
B.6mm
C.10mm
D.36mm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对跨度不小于4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其模板应按设计要求起拱;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拱高度应为跨度的1/1000~3/1000。本题中,跨度为10m,即起拱高度应为10~30mm
4.预制楼梯吊装工艺流程包括:①灌浆;②预制楼梯起吊;③钢筋调直;④钢筋对孔校正;⑤位置、标高
确认;⑥垫片找平;⑦测量放线;⑧摘钩等环节,正确的排序是()。
A.⑦②④③⑥⑤⑧①
B.⑦③⑥②④⑤⑧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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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题(本类题共60题,每小题1分,共60分。每小题备选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以下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说法不正确的是()。
A.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在土地的地表设立
B.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C.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应一并抵押
D.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2.关于占有的说法,正确的是()。
A.占有是指占有人对动产的实际控制
B.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对施工场地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C.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D.占有可以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A错误,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
B错误,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对施工场地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错误,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3.下列关于损害赔偿,说法错误的是()。
A.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B.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C.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D.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需与当事人协商按照比例确定死亡赔偿金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D说法错误,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4.施工企业发生以下情形,建设单位请求解除施工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是()。
A.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B.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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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题(本类题共60题,每小题1分,共60分。每小题备选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后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A.单位工程完工
B.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C.竣工预验收合格
D.竣工验收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单位工程完工并经自检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报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代表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签署意见。
2.关于施工总承包模式的特点,说法正确的是()。
A.不便于较早确定工程造价
B.施工质量责任主体少
C.建设单位施工招标与合同管理工作量大
D.建设单位组织协调工作量大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投标人通常以施工图设计为基础进行投标报价,在工程开工前即有较为明确合同价。对于采用总价合同承包的工程,有利于建设单位对工程总造价的早期控制与平行承包模式相比,施工质量责任主体少,建设单位施工招标与合同管理、组织协调工作量小
3.施工总平面布置是指在施工用地范围内,对各项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辅助设施等进行总体规划和布置,下列关于施工总平面布置原则说法不正确的是()。
A.施工区域划分和场地临时占用应符合总体施工部署和施工流程要求,减少相互干扰
B.临时设施应方便生产、生活,办公区、生活区和生产区宜集中设置,减少用地
C.平面布置科学合理,施工场地占用面积少
D.充分利用既有建(构)筑物和既有设施为工程施工服务,降低临时设施建造费用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施工总平面布置原则:
①平面布置科学合理,施工场地占用面积少;
②合理组织运输,减少二次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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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建筑工程设计与构造要求
1.1建筑设计构造要求
[高频考点1]建筑消能减震措施要求
(1)消能器的选择应考虑结构类型、使用环境、结构控制参数等因素,根据结构在地震作用时预期的结构位移或内力控制要求,选择不同类型的消能器。
(2)消能器与支撑、连接件之间宜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或销轴连接,也可采用焊接。
(3)支撑及连接件一般采用钢构件,也可采用钢管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构件。对支撑材料和施工有特殊规定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4)钢筋混凝土构件作为消能器的支撑构件时,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5)消能器与主体结构的连接一般分为:支撑型、墙型、柱型、门架式和腋撑型等,设计时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和消能器的类型合理选择连接形式。
(6)当消能器采用支撑型连接时,可采用单斜支撑布置、“V”字形和人字形等布置,不宜采用“K”字形布置。
(7)消能部件的施工和验收要求:
1)消能部件工程应作为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一个子分部工程进行施工和质量验收。消能减震结构的消能部件工程也可划分成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2)消能部件子分部工程的施工作业,宜划分为二个阶段:消能部件进场验收和消能部件安装防护。
3)对于钢结构,消能部件和主体结构构件的总体安装顺序宜采用平行安装法,平面上应从中部向四周开展,竖向应从下向上逐渐进行。
4)对于现浇混凝土结构,消能部件和主体结构构件的总体安装顺序宜采用后装法进行。
5)消能部件的现场安装单元或扩大安装单元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宜采用现场原位连接。
[高频考点2]建筑隔震措施要求
(1)隔震层中隔震支座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且不宜低于50年。
当隔震层中的其他装置的设计使用年限低于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时,在设计中应注明并预设可更换措施。
(2)对较重要或有特殊要求的隔震建筑,应设置地震反应观测系统。
(3)隔震建筑宜设置记录隔震层地震变形响应的装置。
(4)隔震结构宜采用的隔震支座类型,主要包括天然橡胶支座、铅芯橡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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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1建设工程法律基础
【高频考点1]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纵向冲突)
(1)《安全生产法》优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招标投标法》优于《民法典》
4、新法优于旧法
《民法典》优于《民法总则》
[高频考点2]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续期和消灭(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赠与或者抵押。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第二、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2)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3)续期
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办理
(4)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高频考点3]质权
1、分类: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2、动产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
(2)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3)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孽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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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施工组织与目标控制
1.1工程项目投资管理与实施
[高频考点1]施工总承包模式
(1)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
与施工总承包相比,施工总承包管理具有以下特点:
①分包合同有不同的签订方式。
②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取费及分包单位工程款支付方式不同。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只收取总包管理费,不赚差价。
③各分包合同界面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负责确定,可减轻业主的组织协调工作量。但在业主与分包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前提下,业主合同管理工作量大,造价控制风险也较大。
④总承包管理单位负责控制分包工程质量,符合工程质量的“他人控制”原则,因而有利于控制工程质量。
[高频考点2]平行承包模式
平行承包模式有以下特点:
(1)有利建设单位择优选择施工单位
(2)有利于控制工程质量。
(3)有利于缩短建设工期。
(4)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量大。
[高频考点3]报审施工组织设计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⑤施工总平面布置是否科学合理。
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将会报送建设单位。
3)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制度及人员受检。
4)报送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
1.2施工项目管理组织与项目经理
1.施工项目管理组织结构形式
[高频考点4]直线式组织结构
直线式组织结构是一种最简单的组织结构形式。在这种组织结构中,各种职位均按直线垂直排列,项目经理直接进行单线垂直领导。
优点:结构简单、权力集中、易于统一指挥、隶属关系明确、职责分明、决策迅速。
缺点:未设置职能部门,项目经理没有参谋和助手,需要其通晓各种业务,成为“全能式”人才。无法实现管理工作专业化,不利于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高频考点5]职能式组织结构
职能式组织结构是在各管理层设置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分别从其业务职能角度对下级执行者进行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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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人社厅发布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水电等8个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稿的解读材料
为进一步健全我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水电等专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体系,促进相关行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我厅会同相关省直部门(单位)研究起草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水电等8个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在线提出意见。提出意见时,请标注对XX标准条件的意见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17日。
1.广东省自然资源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稿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按照国家部署,2019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出台《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52号),实施有效期5年。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自然资源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体系,根据新时代人才评价改革有关要求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等文件精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修订《广东省自然资源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按照我省职称评价标准规范,《标准条件》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一是适用范围。明确评价标准条件的适用范围。二是基本条件。明确参加各职称等级评价的人员需具备的基本要求。三是评价条件。明确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申报相应层级职称所需达到的学历资历条件、工作能力(经历)条件、业绩成果条件和代表性成果条件。四是职称破格申报条件。包括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条件和正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条件等方面。五是附则。补充说明相关事项。六是附录。主要说明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以及相关问题说明。
调整的内容主要有:
一是《标准条件》在原3个专业类别(测绘、国土、海洋)基础上,新增国土空间规划专业。调整完善“国土”“测绘”专业名称为“土地”“测绘地理信息”。对部分技术岗位表述进行了调整。二是调整资历条件。按照新时代人才评价改革有关要求,以及新技术、新业态职称评价标准规范,融合了技工学校学历条件的相关内容。三是优化整合工作能力(经历)条件和业绩成果条件。合并学术成果条件,对各专业的评审条件进行整合规范,调整部分实操中难以清晰界定的业绩成果条件。四是增加代表性成果清单。新增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代表性成果,与已提交的相关经历业绩成果可从中选取,突出代表性成果在职称评审中的重要地位。五是将《标准条件》破格条件相关内容合并单独成章。建立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单位自然资源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绿色通道。六是在附则中新增《标准条件》的实施及监督管理要求。七是附录相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中作了个别调整和规范。
2.广东省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稿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按照国家部署,2020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出台《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53号),实施有效期5年。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体系,根据新时代人才评价改革有关要求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等文件精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修订出台《广东省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按照我省职称评价标准规范,《标准条件》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一是适用范围。明确评价标准条件的适用范围。二是基本条件。明确参加各职称等级评价的人员须具备的基本要求。三是评价条件。明确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申报相应层级职称所需达到的学历资历条件、工作能力(经历)条件、业绩成果条件和代表性成果条件。四是职称破格申报条件。包括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条件和正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条件等方面。五是附则。补充说明相关事项。六是附录。主要说明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以及相关问题说明。
调整的内容主要有:
一是拓宽专业领域。在适用范围方面,展现出紧跟时代发展的特点,不再局限于传统生态环境工程领域,而是积极顺应行业发展趋势,增加了生态环境信息及智能化、碳管理与碳核查(碳盘查),以及环境教育方向,为生态环境工程技术的多元化发展提供更有力的人才支撑。二是淡化学术成果条件。打破“唯论文”。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规定,将论文“必选”转变为成果“多选”,强化“不把论文数量、影响因子作为硬性的量化考核评价指标”的要求,将技术研究报告等能反映申报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的材料纳入评审条件。三是有机整合与适度区分相结合。高级工程师业绩成果条件对标《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文件精神,前9条为通用条款,确保整体评价的统一性和导向性,又将旧标准中按生态环境工程、生态环境管理与咨询、生态环境监测三个专业分述的方式进行优化,后7条中分别适用于不同专业,在整合的基础上兼顾了各专业的特性,力求科学精准评价各类人才。四是增加代表性成果清单。新增代表性成果,将技术突破、奖项、标准、技术规范、专利、技术研究报告,产业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科普成果等业绩成果列入清单,与已提交的相关经历业绩成果可重叠选取,突出代表性成果在职称评审中的重要地位,鼓励人才在生态环境领域取得突破性、标志性成果。五是优化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将职称破格申报条件单列,对于取得重大技术突破,研究成果或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人才,可打破资历和年限的限制,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或正高级工程师,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开辟绿色通道。
3.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稿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按照国家、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2019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水利厅出台《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实施有效期5年。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体系,根据新时代人才评价改革有关要求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等文件精神,修订《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按照我省职称评价标准规范,《标准条件》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一是适用范围。明确评价标准条件的适用范围。二是基本条件。明确参加各职称等级评价的人员需具备的基本要求。三是评价条件。明确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申报相应层级职称所需达到的学历资历条件、工作能力(经历)条件、业绩成果条件和代表性成果条件。四是职称破格申报条件。包括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条件、正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条件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人员破格申报条件等。五是附则。补充说明相关事项。六是附录。主要说明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修订的内容主要有:一是《标准条件》对原20个专业进行分类调整。删除水工建筑物观测、水利水电工程爆破和水利水电遥测通讯三个专业;把水工结构专业修改为金属结构专业、水利机电技术专业修改为水利水电机电技术专业、水利电气技术专业修改为水利水电电气技术专业;把水利技术管理专业和水电技术管理专业合并成水利水电技术管理专业;增设水利水电工程造价、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水利水电工程检测和水利水电工程监测四个专业。二是根据近几年中央关于人才分类评价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基本规范,以破“四唯”、立“新标”为突破口,将原标准条件的学术成果条件融入业绩条件中,为高级和正高级建立代表性成果;修改了部分难以清晰界定的业绩成果条件,强化参与重大项目和关键项目的要求,强化科技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应用转化能力要求,对部分表述予以规范;优化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将破格申报条件相关内容单独成章。三是在附则中新增标准条件的实施及监督管理要求。从实施层面明确了适用范围、操作流程及各参与主体的职责分工;在监督管理方面,构建了完善的监督机制,制定了具体的违规惩处措施,以此保障《标准条件》能够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下顺利施行。
4.广东省广播电视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稿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按照工作部署,2019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广播电视局出台《关于印发(广东省广播电视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56号),实施有效期5年。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广播电视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体系,根据新时代人才评价改革有关要求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等文件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广播电视局修订《广东省广播电视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按照我省职称评价标准规范,《标准条件》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一是适用范围。明确评价标准条件的适用范围。二是基本条件。明确参加各职称等级评价的人员需具备的基本要求。三是评价条件。明确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申报相应层级职称所需达到的学历资历条件、工作能力(经历)条件、业绩成果条件和代表性成果条件。四是职称破格申报条件。包括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条件和正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条件等方面。五是附则。补充说明相关事项。六是附录。主要说明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以及相关问题说明。
调整的内容主要有:一是完善学历条件。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职业院校毕业生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增加技工院校预备技师、高级工班毕业的学历条件。二是打破“唯论文”。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规定,将论文“必选”转变为成果“多选”,强化“不把论文数量、影响因子作为硬性的量化考核评价指标”的要求,将行业技术研究报告、产业报告、解决方案、技术工作总结、科普作品等能反映申报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的材料纳入评审条件,淡化论文要求。三是增加代表性成果清单。新增代表性成果,将标准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解决方案、创新突破、高质量专利、成果转化、理论文章等业绩成果列入清单,与已提交的相关经历业绩成果可重叠选取,突出代表性成果在职称评审中的重要地位。四是根据近几年中央关于人才分类评价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基本规范,将《标准条件》破格条件相关内容合并单独成章,调整部分实操中难以清晰界定的业绩成果条件,对部分表述予以规范。五是在附则中新增《标准条件》的实施及监督管理要求。
5.广东省林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稿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按照国家部署,2019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林业局出台《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57号,以下简称《评价标准》),实施有效期5年。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体系,根据新时代人才评价改革有关要求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等文件精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林业局修订《广东省林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按照我省职称评价标准规范,《评价标准》分为5个章程:一是适用范围,明确评价标准条件的适用范围及介绍专业。二是基本条件,明确参与各职称等级评价的人员所需具备的基本要求。三是评价条件,明确申报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所需达到相应的学历资历条件、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业绩成果条件以及需提供的代表性成果。四是职称破格申报条件,包括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条件、正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条件、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林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绿色通道。五是附则,补充说明相关事项。最后是附录,主要说明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与原文件相比较,调整的内容主要有:一是调整资历条件。按照新时代人才评价改革有关要求,以及新技术、新业态职称评价标准规范,增设了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人员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的条件,解决人才积压问题。指标设置上,与我省工程系列其他专业标准条件保持大体平衡。二是破除“唯论文”倾斜。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规定,将论文“必选”转变为成果“多选”,强化“不把论文数量、影响因子作为硬性的量化考核评价指标”的要求,将行业技术研究成果、行业研究报告、工作技术报告、学术交流报告、专利优秀奖成果、产业报告等能反映申报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的材料纳入评审条件,淡化论文要求。三是增加代表性成果清单。新增代表性成果,将科学技术奖励、科研项目、工程项目、标准规程、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权、学术论文、学术专著、研究报告、调研报告、技术解决方案、软件系统、科普作品、林草资源开发利用新产品等业绩成果列入清单,与已提交的相关经历业绩成果可重叠选取,突出代表性成果在职称评审中的重要地位。四是优化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将职称破格申报条件单列,提高职称破格条件,对于取得重大技术突破研究成果或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林业工程技术人才,可放宽学历资历条件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建立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林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绿色通道,从学历资历条件上予以适当倾斜。五是科技赋能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林草资源开发新产品开发利用,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将原破格条件之一的“科技成果转化创利税条款”列入业绩成果条件,重新调整了利税的数量要求。
6.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稿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按照国家部署,2019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地质局出台《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58号),实施有效期5年。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地质勘查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体系,根据新时代人才评价改革有关要求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等文件精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地质局修订出台《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按照我省职称评价标准规范,《标准条件》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一是适用范围。明确评价标准条件的适用范围。二是基本条件。明确参加各职称等级评价的人员需具备的基本要求。三是评价条件。明确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申报相应层级职称所需达到的学历资历条件、工作能力(经历)条件、业绩成果条件和代表性成果条件。四是职称破格申报条件。包括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条件和正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条件等方面。五是附则。补充说明相关事项。六是附录。主要说明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以及相关问题说明。
调整的内容主要有:一是调整学历资历条件。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职业院校毕业生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增加了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高级工班与中级工班学历条件。二是调整工作能力(经历)和业绩成果条件。对部分表述予以规范,调整部分实操中难以清晰界定的条件,突出地质勘查行业特点,强化参与重大项目、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等要求,将论文“必选”转变为成果“多选”。三是新增代表性成果。增加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代表性成果相关内容,将完成项目情况、获奖情况、高质量专利、成果转化、理论文章等业绩成果列成清单,与已提交的业绩成果可重叠选取,突出代表性成果在职称评审中的重要地位。四是优化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将职称破格申报条件单列成章,对于取得重大技术成果或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地质勘查工程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条件申报高级职称。五是在附则中新增《标准条件》的实施及监督管理要求。
7.广东省冶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稿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按照国家部署,2019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印发(广东省冶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59号),实施有效期5年。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冶金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体系,根据新时代人才评价改革有关要求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等文件精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修订出台《广东省冶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按照我省职称评价标准规范,《标准条件》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一是适用范围。明确评价标准条件的适用范围。二是基本条件。明确参加各职称等级评价的人员需具备的基本要求。三是评价条件。明确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申报相应层级职称所需达到的学历资历条件、工作能力(经历)条件、业绩成果条件和代表性成果条件。四是职称破格申报条件。包括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条件和正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条件等方面。五是附则。补充说明相关事项。六是附录。主要说明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以及相关问题说明。
调整的内容主要有:一是调整《标准条件》使用范围的标注。将“冶金工程领域”调整为“冶金化工、材料工程、矿业工程、冶金机电等领域”。同时调整了各细分专业,删除原“地质”、“矿山机械”、“冶金建筑”专业;将原“矿产地质勘察”、“材料”、“焊接技术”、“表面材料”专业分别调整为“矿产勘察”、“材料(包含金属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高分子材料、复合材料等)”、“焊接工程”、“材料表面工程”专业。二是根据近几年中央关于人才分类评价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基本规范,将《标准条件》破格条件相关内容合并单独成章,调整部分实操中难以清晰界定的业绩成果条件,对部分表述予以规范。三是在附则中新增《标准条件》的实施及监督管理要求。
8.广东省电力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稿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按照国家部署,2019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力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60号),实施有效期5年。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电力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体系,根据新时代人才评价改革有关要求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等文件精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修订《广东省电力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按照我省职称评价标准规范,《标准条件》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一是适用范围。明确评价标准条件的适用范围。二是基本条件。明确参加各职称等级评价的人员需具备的基本要求。三是评价条件。明确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申报相应层级职称所需达到的学历资历条件、工作能力(经历)条件、业绩成果条件和代表性成果条件。四是职称破格申报条件。包括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条件和正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条件等方面。五是附则。补充说明相关事项。六是附录。主要说明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以及相关问题说明。
调整的内容主要有:一是《标准条件》对专业设置进行完善,热能动力工程专业增加电力燃气储运,清洁能源动力工程专业增加储能、综合能源利用,电力管理专业增加电力碳管理等技术岗位。二是坚持“破四唯”“立新标”,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对相应层级的学历资历条件进一步完善,突出实践导向,进一步丰富业绩成果形式,淡化论文要求。三是根据近几年中央关于人才分类评价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基本规范,将《标准条件》破格条件相关内容合并单独成章,调整部分实操中难以清晰界定的业绩成果条件,对部分表述予以规范。四是在附则中新增《标准条件》的实施及监督管理要求。
特别注意:
近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广东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水电等8个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健全我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水电等专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体系,促进相关行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我厅会同相关省直部门(单位)研究起草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水电等8个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在线提出意见。提出意见时,请标注对XX标准条件的意见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17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1.广东省自然资源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
2.广东省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
3.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
4.广东省广播电视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
6.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3月6日
特别注意:
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适用范围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广东省从事地质勘查工程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价。
地质勘查工程领域设置地质矿产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以下简称“水工环地质”),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地质(以下简称“物探及遥感”),地球化学勘查,探矿工程,岩土工程,地质实验测试,海洋地质,采矿工程等九个专业(以下简称“本专业”)。
地质矿产勘查专业包括基础地质、矿产地质、矿山地质等技术岗位。
水工环地质专业包括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技术岗位。
物探及遥感专业包括地球物理勘查、遥感地质等技术岗位。
地球化学勘查专业包括区域地球化学、勘查地球化学、生态地球化学、环境地球化学、农业地球化学等技术岗位。
探矿工程专业包括运用各种岩土钻掘工程技术方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水工环地质勘查、岩土工程钻探、坑探、隧道掘进等工程施工以及各类地质勘查工程设计、施工、监督、事故防治等技术岗位。
岩土工程专业包括岩土工程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察(查)、设计、施工、监理、监测与检测、咨询等技术岗位。
地质实验测试专业包括岩矿鉴定、古生物化石鉴定、珠宝玉石鉴定、岩矿分析、化探分析、水质分析、环境污染物测试、同位素测定、岩土物理力学性质测试、放射性检测、选冶试验与设计、资源综合利用、实验质量监控管理等技术岗位。
海洋地质专业包括海洋矿产地质、海洋区域地质、海洋水工环地质等技术岗位。
采矿工程专业包括露天矿山开采、地下矿山开采、矿山通风与安全、井建的研究、设计、施工、生产技术管理等技术岗位。
各专业设置可根据行业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章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制度。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六、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 评价条件
本专业职称分为三个层次五个等级,分别是初级职称(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中级职称(工程师)、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地质勘查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各等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员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助理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1项小型各类地质勘查专业项目或科研项目的主要阶段。
2.参与完成1个小型矿区(床)、矿山、地热田、水源地等资源勘查评价项目的主要阶段。
3.参与完成1项中型或2项小型水工环地质调查、勘查或施工项目的全过程,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二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的主要阶段。
4.参与完成2项中型(含具有一定规模及较复杂的乙级岩土工程及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二级施工项目)或主持完成2项小型岩土工程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等(含勘察、设计、监理、监测检测、咨询及各类地基基础工程、基坑工程、边坡工程等施工)。
5.参与完成2项中型或3项小型工程地质、工程物探、工程监测、探矿工程、岩土钻掘工程、安全工程等地质勘查工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项目的全过程。
6.参与完成1项中型或2项小型地质实验测试项目的全过程。
7.参与1项以上小型矿山项目的设计、施工、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
8.参与1项以上小型项目的信息化建设。
三、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地质科研、开发岗位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各类地质科研项目二级课题、专题、专项等项目的全过程,并编写报告中相应章节。
(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各类地质科研项目或中型以上科研项目的全过程,或主持完成2项小型以上科研项目的全过程,并编写成果报告中相应章节。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引进、开发、推广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本专业新产品、信息系统研发等1项以上,并编写相应技术性报告。
2.从事地质勘查生产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重点项目二级课题、专题或1项以上市(厅)级各类重点勘查项目的全过程。
(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1:25万至1:5万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工环地质调查项目,或1项以上1:100万至1:5万海洋区域地质调查项目,或2项以上1:10万至1:1万区域地质灾害调查项目的全过程,或市(厅)级以上重要专项地质调查项目全过程,或参与完成1个小型以上矿区(矿床)、地热田、油气田、卤水、矿泉水水源地等资源勘查评价的全过程。
(3)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水工环地质调查与勘查、旅游地质与地质遗迹调查、生态地质调查评价项目的全过程,或参与完成12项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生态修复方案的全过程,或参与1个一级或3个二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或设计项目全过程,或参与1个大型或2个中型水土污染调查、修复项目全过程。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大型(含具有较大规模及复杂的甲级岩土工程及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一级施工项目);或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3项以上中型(含具有一定规模及较复杂的乙级岩土工程及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二级施工项目)岩土工程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等。
(5)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区域地球物理、区域地球化学、遥感地质调查项目的主要阶段,并参与成果报告的编写;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主持完成1项矿区小型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项目,或主持完成3项以上中型工程物探、场地环境地球化学调查评价等项目的全过程,并主持成果报告的编写。
(6)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中型以上或2项小型以上矿区探矿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或主要阶段;或作为专项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以上中型项目或2项以上小型项目中本专业的设计、施工及管理工作,并编写了施工技术总结或工程竣工报告;或参与解决复杂机械故障、孔内事故、岩土钻掘施工安全重大事故抢险工程1起以上。
(7)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项目的实验测试(含复杂、疑难样品中二个以上元素的测试)、鉴定、选冶试验的全过程,或参与完成1个中型(或5个小型)以上矿床样品的实验测试或鉴定,或参与完成10项以上其他项目实验测试或鉴定,或参与完成5个以上甲级(或15个以上乙级)岩土工程勘察或工程地质勘察项目的物理力学性质测试,或参与完成1个以上矿山的选冶试验或选冶厂技术改造,并提交了合格的报告。
(8)作为技术骨干,参与1项中型或2项小型矿山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管理工作,参与本专业设计、施工及管理的全过程。
(9)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相关专业中型项目2项以上的信息化建设。
3.从事地质勘查技术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地质勘查单位业务科室技术主管3年以上,期间参与1项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或5项以上小型各类地质勘查项目的实施管理,参与设计、报告审查、验收、处理重要技术问题等,技术管理工作取得较好效果。
(2)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编写1项以上市(厅)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并被批准付诸实施。
(3)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编制市(厅)级行业规划1项。
(三)业绩成果条件
1.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找矿、勘查、科技成果奖等)获奖项目的完成人。
(2)市(厅)级以上工程类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施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市(厅)级工程类优秀勘察设计或行业科学技术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重点科研、地质勘查综合研究(课题、专题、专项技术等)项目,并参与成果报告编写,成果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评审认可。
(5)参与开发新工艺、新产品,推广应用国内外本专业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等1项以上,其技术成果通过专家鉴定;或取得一定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6)在本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取得优异成绩,获市(厅)级科技人员的荣誉称号等。
(7)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本专业区域性或重要专项勘查、调查等项目的实施及成果报告编写,所完成的项目成果经评审验收通过,或其成果对解决本专业地质领域或非地质领域问题有较大意义和价值。
(8)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小型以上矿床、地热田、油气田、矿泉水等资源勘查项目;或为1个矿山持续生产扩大了小型以上资源储量;或以本专业勘查技术手段参与完成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提交1处以上有勘查价值的找矿靶区。所完成的技术工作均提交了成果报告,成果经评审验收通过。
(9)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的水工环地质调查与勘查、旅游地质与地质遗迹调查评价、水土污染调查与修复、场地环境地球化学调查评价项目,或参与完成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生态修复方案,成果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评审验收通过,或其成果对解决本专业地质领域或非地质领域问题有较大意义和价值。
(10)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的岩土工程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勘察、设计、监理、监测检测、咨询及各类地基基础工程、基坑工程、边坡工程等施工),项目竣工并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评审验收通过,质量优良,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探矿工程项目和大中型工程项目并参与编写了本专业施工技术总结或工程竣工报告,或参与编写的企业技术标准、操作规程付诸实施,或参与解决了复杂机械故障、孔内事故、岩土钻掘施工安全重大事故并提供了相应的专业技术报告,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2)参与完成的中小型矿山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管理工作,经评审验收通过;参与编写的企业技术标准、技术鉴定、操作规程等付诸实施;在矿山工程设计、施工及管理中提出合理改进建议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3)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的地质实验测试成果报告对矿产资源勘查评价、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难选冶矿床开发利用、产品质量评价、工程建设、重要基础地质问题的解决以及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有较大贡献,或在省(部)级以上组织的实验室检测能力考核表现突出,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或被委托单位验收确认。
(14)作为技术管理者,在地质勘查综合技术管理中,项目成果达良好以上;参与编写的技术标准、规范等颁布实施;在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方面,有所创新。
(15)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项目的信息化建设成果经评审验收获得良好级以上。
2.申报人还应提交任现职期间所形成的与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高度相关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出版(作者排名前五)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2)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
(3)合作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及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交流论文1篇以上(以证明材料为准)。
(4)获得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不含集体奖)的,并完成1篇与获奖项目相关专业技术分析报告(由本人单独撰写,含施工方案、设计方案、技改方案、技术方案等,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由单位组织专家做出鉴定意见)。
(5)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发明人奖、广东专利优秀奖(排名前5),或获得1项发明专利(排名前5)。
四、高级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地质科研、开发岗位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各类重点地质科研项目的全过程及成果报告中相应技术性章节的编写工作。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各类重点地质科研项目的全过程,并在其中负责某项专业技术工作。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各类重点地质科研项目或2项中型以上专题科研项目的全过程,并在其中负责某项专业技术工作。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自主研发创新本专业新产品、信息系统等2项以上;或在本专业领域内有重要的新发现、新创造,解决了本专业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并编写了相应技术报告。
(5)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以上。
2.从事地质勘查生产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各类地质勘查专业项目的全过程,并编写了报告中相应章节。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1:25万至1:5万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工环地质调查项目,或1项以上1:100万至1:5万海洋区域地质调查项目,或2项以上1:10万至1:1万区域地质灾害调查项目,并在其中主持1个二级课题、专题等的设计、实施、报告编写的全过程;或参与完成1个中型以上或2个小型以上、或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1个小型以上矿区(矿床)、油气田、地热田、卤水、矿泉水水源地等资源勘查评价的全过程。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水工环地质调查与勘查,旅游地质与地质遗迹调查评价项目的全过程;或主持完成5项以上一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生态修复方案的全过程;或主持完成2个大型以上或5个中型以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或设计项目;或主持完成1个大型以上或2个中型以上水土污染调查、修复项目的全过程。
(4)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2项及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含技术审核人)参与完成3项以上大型岩土工程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等(含具有较大规模及复杂的甲级岩土工程及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一级施工项目),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7项以上中型(含具有一定规模及较复杂的乙级岩土工程及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二级施工项目)岩土工程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等。
(5)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区域地球物理、区域地球化学、遥感地质调查项目的全过程,并参与成果报告主要章节的编写;或主持完成1项矿区中型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项目,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大型或5项以上中型工程物探、场地环境地球化学调查评价等项目的全过程,并主持成果报告的编写。
(6)作为主要技术骨干,主持完成1项中型以上或2项小型以上矿区探矿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型项目或2项以上中型项目的全过程,独立承担本专业的设计、施工,并编写了施工技术总结或工程竣工报告;或主持解决复杂机械故障、孔内事故、岩土钻掘施工安全重大事故抢险工程2起以上。
(7)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负责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项目的实验测试(含复杂、疑难样品中2个以上元素的测试)、鉴定、选冶试验的全过程;或主持完成1个中型(或5个小型)以上矿床样品的实验测试或鉴定;或主持完成10项以上其他项目实验测试或鉴定;或主持完成10个以上甲级(或30个以上乙级)岩土工程勘察或工程地质勘察项目的物理力学性质测试;或主持完成1个以上矿山的选冶试验或选冶厂技术改造,并提交了合格的报告。
(8)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1项大型或2项中型矿山工程的设计、施工工作,独立承担本专业设计、施工及管理的全过程。
(9)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相关专业大型项目2项以上,并负责完成信息化建设工作1项以上。
3.从事地质勘查技术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县(处)级或持有甲级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副总工程师以上或相当技术行政职务3年以上,并负责1项以上中型地质勘查项目或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的技术管理。
(2)负责2项大型或3项中型以上各类地质勘查项目设计、质量检查、成果报告的审查及其它实物性技术成果评审、鉴定、验收工作。
(3)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主要编写者;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
(4)主持编制市(厅)级以上行业规划或专业管理办法2项。
(三)业绩成果条件
1.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找矿、勘查、科技成果奖等)获奖项目的完成人。
(2)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找矿、勘查、科技成果奖等)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排名前5)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省(部)级工程类优秀勘察设计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排名前3)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4)市(厅)级工程类优秀勘察设计或行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排名前3)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5)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中型重点科研、地质勘查综合研究(课题、专题、专项技术等)项目并主编其成果报告,在本专业领域内有重要新发现或重大突破,其成果对解决本专业地质领域或非地质领域问题有重要意义和价值,并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评审认可。
(6)成功研发新工艺、新产品,或推广应用国内外本专业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等2项以上,解决了本专业复杂技术问题,成果转化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其技术成果经专家鉴定确认或通过立项部门的鉴定、验收;或获得有较大价值的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或获得有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7)在本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取得优异成绩,获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等荣誉称号,或获得金锤奖、银锤奖、金罗盘奖等。
(8)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本专业区域性或重要专项勘查、调查等项目的实施及成果报告编写,项目成果经评审验收通过,或其成果对解决本专业地质领域或非地质领域问题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9)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1处中型以上或2处小型以上矿床、地热田、油气田、卤水、矿泉水等资源勘查项目;或为1个矿山持续生产扩大了小型以上资源储量;或以本专业勘查技术手段参与完成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提交3处以上有勘查价值的找矿靶区。所完成的技术工作均提交了成果报告,成果经评审验收通过;或在本专业领域内取得重要新发现或重大突破。
(10)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的水工环地质调查与勘查、旅游地质与地质遗迹调查评价、水土污染调查与修复、场地环境地球化学调查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等项目,成果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评审验收通过,其成果对解决本专业地质领域或非地质领域问题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11)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岩土工程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勘察、设计、监理、监测检测、咨询及各类地基基础工程、基坑工程、边坡工程等施工),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评审验收通过,技术先进,且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2)作为专项负责人,在主持完成的探矿工程项目和参与完成的大中型工程项目中独立完成本专业设计、施工工作,并编写了施工技术总结或工程竣工报告;主持编写的企业技术标准、操作规程付诸实施;解决了复杂机械故障、孔内事故、岩土钻掘施工安全重大事故,提供了相应的专业技术报告,技术先进,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3)主持完成的大中型矿山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管理工作,经评审验收通过;主持编写的企业技术标准、技术鉴定、操作规程等并付诸实施;在矿山工程设计、施工及管理中提出合理改进建议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负责完成的地质实验测试成果报告对矿产资源勘查评价、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难选冶矿床开发利用、产品质量评价、工程建设、重要基础地质问题的解决以及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有较大贡献,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或被委托单位验收确认。
(15)作为主要技术管理者或主要完成人,在地质勘查综合技术管理中,项目成果达良好以上;参与编写的技术标准、规范等颁布实施。在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方面,有较大创新和突破。
(16)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负责完成项目的信息化建设成果经评审验收获得良好级以上。
2.申报人还应提交任现职期间所形成的与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高度相关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合作出版(排名前4)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3)合作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其中第一作者1篇。
(4)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及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交流论文2篇以上(以证明材料为准)。
(5)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不含集体奖)的,并完成2篇与获奖项目相关专业技术分析报告(由本人单独撰写,含施工方案、设计方案、技改方案、技术方案等,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由单位组织专家做出鉴定意见)。
(6)获得1项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发明人奖、广东专利优秀奖(排名前3),或获得2项发明专利(排名前3)。
(四)代表性成果
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时,申报人应选取1至3项标志性工作业绩,作为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成果提交评审(可在已提交的业绩成果中选取):
1.完成地质勘查行业相关项目,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2.完成地质勘查行业相关项目,获得相关奖项,或者获得有关单位的认可或肯定。
3.参与编制的地质勘查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
4.在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编写的本专业学术专著;在学术会议上宣读的交流论文;撰写的专业技术分析报告。
5.取得地质勘查行业相关发明专利。
6.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成果。
五、正高级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二项:
1.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的、或2项省(部)级大型的、或3项市(厅)级大型的工程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或研究项目,或1项以上大型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不含非金属固体矿产),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问题。
2.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新产品开发工作,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具有培养本专业中级以上专门人才的能力,曾指导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工作,效果显著。
上述“国家或省(部)级重大工程项目”须提供国家或省(部)下发的或认可的计划任务书、协议书、合同、立项报告、可行性报告、评审论证报告或本项目必要的设计书、图样总图,以及鉴定证书、评审书、验收书、检验合格报告、结题报告或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告等完成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业绩成果条件
1.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科技成果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第1)。
(4)国家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项的主要完成人;或获省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项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
(5)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或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6)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了较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7)在承担科研项目或新产品开发过程中,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生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获得有较大价值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1)。
2.申报人还应提交任现职期间所形成的与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高度相关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合作出版(第一作者)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2)合作出版(主要编著者)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以及独立或第一作者在较高水平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3)独立或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较高水平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4.独立或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专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获得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1)。
(四)代表性成果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时,申报人应选取1至3项标志性工作业绩,作为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成果提交评审(可在已提交的业绩成果中选取):
1.主持完成地质勘查行业相关项目,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2.主持完成地质勘查行业相关项目,获得相关奖项,或者获得有关单位的认可或肯定。
3.在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编写的本专业学术专著。
4.取得地质勘查行业相关发明专利。
5.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成果。
第四章 职称破格申报条件
一、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以上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破格申报:
1.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
2.市(厅)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
3.获中国专利优秀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的主要完成人,或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获得者。
二、正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以上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破格申报: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或二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人(其中1项排名前3)。
3.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称号者(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4.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的主要完成人,或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
三、建立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地质勘查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绿色通道。取得工程师职称后,长期扎根地质事业,连续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10年以上,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可不受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
第五章 附则
一、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二、本标准条件的实施以及监督管理,按照我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执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职称评审监管,重点针对申报材料不实、论文造假、评审专家违规、中介机构牟利等问题开展抽查、督查和整治,促进职称评审公平公正。
三、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广东省地质局负责解释。
四、本标准条件自2025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与本标准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附录:相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本专业:指地质勘查工程专业。如无特别说明,本标准条件所列业绩、学术、奖项等成果均为与本专业相关的成果。
2.本资格:分别指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职称。
3.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2年以上”含“2年”、市(厅)级以上含“市(厅)级”。
4.市级:指行政区划为地级以上市(不含直辖市)。
5.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本学科门类下的一级学科之间视同相近专业;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之间视同本专业(或相同专业)。
取得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申报本资格,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答辩判定其是否具备本专业知识水平和能力。
6.任职资历:指从取得现职称之日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
7.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计算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的员级资格起计算,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8.专项地质调查:指城市地质、旅游地质、农业地质等专项调查。
9.从事地质勘探野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长期在野外地质勘探一线(含队部有关业务职能科室经常到野外工作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从事地质矿产勘查、水工环地质、物化探、探矿工程、岩土工程等野外地质勘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0.系统掌握:指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11.掌握:指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12.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13.了解:知其大意。
14.发明专利:指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
15.项目(课题):指国家、省(部)、市(厅)、县级及本单位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技术开发或生产任务。项目(课题)的复杂程度和大中小型级别按行业的有关技术和规范执行。没有明确等级划分标准的,可根据其项目重要程度、工作量大小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
既无获奖且未被推广应用的,或无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项目(课题),或已批准立项,但仍未进行开发(研究)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不能视为申报人已取得的业绩成果进行申报。
申报人非科研项目(课题)批准机关核准批复的项目(课题)组成员,不能视为参与该项目(课题)开发(研究)的业绩成果进行申报。
16.项目的全过程:是指从调研立项、方法试验、工作设计、项目实施、数据采集(成图)、综合分析研究到编写报告等全过程。参加项目全过程的人员,以成果报告名单为准。
17.技术水平: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一般指通过考试、答辩及专家评审、鉴定认定的水平、能力。
18.重大科技成果:指对国家或本地区科技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成果。
19.科技成果奖项:是指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科技贡献奖、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奖、星火奖、火炬奖等。其中2003年以前的厅级科技成果奖项可视为市级科技成果奖项。
20.工程类技术成果奖项:指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优秀工程奖、优秀设计奖、全优工程奖、优秀勘察奖等,金、银、铜奖分别相当于一、二、三等奖;李四光荣誉奖获得者。
21.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以奖励证书为准,排名以奖励证书排序为准)。若有些奖项,无法提交证书的,应提供项目(集体)获奖证书、单位对获奖者排名的证明及获奖成果报告的责任表或颁奖主管部门认可获奖排名的证明。
22.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承担项目的直接技术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的技术组织、技术指导、行政技术管理等工作,并在项目中承担主要技术工作,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及疑难问题,撰写相应技术成果报告者。包括课题负责人,大型项目二级管理部门负责人。
23.主要技术骨干:指大中型项目的专题、方法技术负责人、分支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原则上为前2名),参加项目全过程并负责相应工作的成果报告编写。
24.主要完成人:指参加项目全过程,在完成技术项目(技术工作任务)中的项目(任务)责任人及承担关键或重要技术任务的技术骨干。从事辅助性工作任务的人员,不视为主要完成人。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项目成果报告中所列的名单内。
25.技术骨干:指在完成技术项目(技术工作任务)全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和不可缺少的工程技术人员。
26.参与人员、完成人:指在项目组内,在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的领导或带领下,参加项目全过程并承担辅助工作的完成人,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项目成果报告所列名单中,排序不限。
27.独立完成:是指承担某项工作,完全由个人单独完成。
28.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其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作适当调整。
29.社会效益:是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30.重大工程技术(或专业工作)项目:指重要的大型项目。
31.重点项目:一般指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的项目。
32.大、中、小型项目:按行业划分标准执行。
33.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的全新产品;或者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包括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开发研制,但尚未经政府有关方面认定投产1年以内的新产品。
34.关键技术问题:是指在本专业领域中重要的技术,在完成项目任务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技术问题。
35.疑难问题:指大型工程(或专业技术项目)中出现难以确定的、无现成办法可解决的技术难题,须通过分析探索、科研试验等手段才能找出解决办法的问题。
36.学术专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论文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37.论文:是指在取得出版刊号(CN或ISSN)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论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论文,应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其论文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
38.交流论文:指在学术会议大会上宣读或学科分组会议上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凡宣读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证书、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摘要发表者须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39.主要作者、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占总字数的20%(或5万字)以上。
40.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占总字数的10%(或2万字)以上。
特别注意:
广东省广播电视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适用范围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广东省从事广播电视工程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价。
广播电视工程领域设置广播电视制作播出工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工程等两个专业(下称“本专业”)。
广播电视制作播出工程专业包括广播电视(新媒体)节目制作、播控、监测技术系统的值机运行、维护测试、流程设计、系统设计、设备配置、设备安装、工程建设,广播电视(新媒体)节目制作、播控技术系统和设备的研究、设计、开发、生产、计算机应用、信息处理以及与其关联的软科学研究等技术岗位。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工程专业包括广播电视信号和广播电视数据网络的传送、接收、监测系统设备的运行、维护、研究、设计、开发及有关技术设备的配置、安装、调试、质量检测、工程建设、计算机应用及广播电视信息处理以及与其相关联的软科学研究等技术岗位。
各专业设置可根据行业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章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制度。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六、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 评价条件
本专业职称分为三个层次五个等级,初级职称(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中级职称(工程师)、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广播电视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各等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员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熟悉广播电视工程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基本工作方法和技术应用手段;掌握本专业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等;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参加过1个以上广播电视工程项目的制定、实施或运行维护工作。
2.完成各年度岗位职责工作目标,无责任事故,工作成绩得到本单位肯定。
二、助理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掌握广播电视工程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基本工作方法和技术应用手段;掌握本专业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等;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参加过1个以上广播电视工程项目的制定、实施或运行维护工作。
2.完成各年度岗位职责工作目标,无责任事故,工作成绩得到本单位肯定。
三、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熟练掌握广播电视工程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灵活运用工作方法和技术应用手段;掌握本专业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等;了解本专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在实践中正确应用;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一般的工程问题;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作为主要骨干参加过2个以上广播电视工程项目的制定、实施或运行维护工作。
2.完成各年度岗位职责工作目标,无责任事故。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在参与技术系统的设备运行、维修工作中,连续5年无责任事故;或在值班、维护工作中独立处理过涉及机器安全运行的异态故障3种类型,并取得较好效果;或参加制定设备的大修或更新改造技术方案3项。
2.参加完成3个广播电视发射台、微波站、发射机项目,或1个有线电视传输播出(监测)系统,或1个网络视听节目传输播出(监测)系统的前端及网络系统设计、建设、安装调试工作,在其中起到技术骨干作用,工作成绩突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并已投入正常运行。
3.参加完成3项广播电视(新媒体)节目制作播出系统视音频工艺设计或视音频工艺方案改造,在其中起技术骨干作用,工作成绩突出,并取得良好效果。
4.参加完成3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及技术应用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通过,付诸实施并取得良好效果。
5.参与制(修)订广播电视(新媒体)工程领域市级以上发展规划、制度规范、标准指南1项以上,或本单位、本地区发展规划、制度规范、标准指南等2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6.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7.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采纳应用的科技成果2项的主要完成人。
8.在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开展的技术维护管理评比中获得先进局、台、站奖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技术维护先进个人称号1次,或获得国家主管部门举办的技术能手竞赛三等奖以上1次。
9.在管理使用引进的技术设备过程中,掌握引进设备的性能,解决了引进设备与国产设备匹配中存在的较复杂技术问题2项;或在使用引进设备中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并有所创新,做出成绩,并经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10.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1项有一定规模的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的研究、设计、调试、管理和维护,取得良好效果。
11.主持本专业技术项目的设计和改造,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实用新型专利1项(发明人)。
12.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在粤东西北县级及以下广播电视机构、边远发射台站专职从事广播电视工程技术工作,连续服务满10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并取得5次以上年度考核优秀。
13.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具有ISBN书号)本专业著作1部;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工程技术专业刊物(具有CN、ISSN刊号)发表具有一定水平的本专业论文1篇;独立撰写体现本专业能力的工作(项目)报告或解决工作难题的案例1篇(3000字以上),在本单位、本部门公开印发传阅。
四、高级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系统掌握广播电视工程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灵活运用工作方法和技术应用手段;熟练运用本专业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等;能跟踪本专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前沿发展趋势,在实践中及时、正确应用;具有主持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够处理本专业范围内关键技术难题;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个以上广播电视工程项目的制定、实施或运行维护工作。
2.完成各年度岗位职责工作目标,无责任事故。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作为主要发明人,获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发明人),或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3项,并取得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或制订本专业省(部)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1项以上,或编写本专业市(厅)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2项以上;或主持制(修)订广播电视(新媒体)工程领域教材、标准指南、技术手册(本人撰写不少于1万字)1项以上。
4.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采纳应用的科技成果3项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
5.具有独立承担较大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够解决复杂疑难的工程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处理涉及设备安全运行的异态故障,并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3项;或在主持承担技术系统的设备运行、维修工作中,独立制定设备的大修或更新改造技术方案3项,付诸实施并取得良好的技术与经济效果。
(2)主持完成3个广播电视发射台、微波站,或4个发射机项目,或1个有线电视传输播出(监测)系统,或1个网络视听节目传输播出(监测)系统前端及网络系统设计、建设、安装调试工作,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并已投入正常运行。
(3)主持完成广播电视(新媒体)节目制作技术方案、转播系统重大音视频工艺设计方案、音视频工艺改造方案2项,付诸实施并取得良好效果。
(4)主持完成具有一定规模的5G+广电网络、媒体融合与全媒体传播、宽带数字平台、交互式数字平台等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项目的研究、设计1项以上,投入实际使用并效果显著。
6.主持完成2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及技术应用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通过,付诸实施并取得良好效果;或在管理使用引进的重要技术设备过程中,全面掌握引进设备的性能,解决了引进设备与国产设备匹配中存在的复杂技术问题2项;完成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2项以上,实现重大改造和提升,解决复杂技术问题。
7.在国家主管部门开展的技术维护管理评比中,获得先进台站奖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技术维护先进个人称号者,或获得国家主管部门举办的技术能手竞赛一、二等奖(以证书为准)。
8.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具有ISBN书号)1部以上本专业著作(专著)、教材或工具书籍等;或作为第一作者,近5年内在工程技术专业刊物(具有CN、ISSN刊号)发表1篇以上较高水平本专业论文。
(四)代表性成果
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时,申报人应选取1至3项标志性工作业绩,作为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成果提交评审(可在已提交的业绩成果中选取):
1.完成的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领域大型工程项目,具有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完成的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领域相关项目,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或行业权威奖项情况,或者获得的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权威机构或用户单位书面认可或表彰情况。
3.参与完成的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参与的市级以上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等相关课题。
4.参与编制的本专业相关标准、技术规范。
5.取得的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行业或相关领域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6.在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在学术交流会上做的主题报告;编写的本专业相关专著、教材、工具书籍等。
7.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和实践指导意义的技术研究报告、行业调研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等。
8.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成果。
五、正高级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具有全面系统的广播电视工程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深入掌握工作方法和技术应用手段;熟练运用本专业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等;全面掌握本专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专业的前沿发展起到明显带领、推进作用;具有主持复杂重大项目的工作能力,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作为项目主持人,完成3个以上广播电视工程项目的制定、实施工作。
2.完成各年度岗位职责工作目标,无责任事故。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2项以上,经转化后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
3.主持完成编写或制订本专业省(部)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2项以上;或主持编写本专业市(厅)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3项以上;或主持制(修)订广播电视(新媒体)工程领域省级以上发展规划、制度规范、标准指南2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4.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采纳应用的科技成果3项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
5.具有独立承担较大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够解决复杂疑难的工程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技术系统的设备运行、维修工作,独立制定设备的大修或更新改造技术方案3项,付诸实施并取得良好的技术与经济效果。
(2)主持完成2个大中型广播电视发射台、微波站,或3个大中型发射机项目,或2个有线电视传输播出(监测)系统,或2个网络视听节目传输播出(监测)系统前端及网络系统设计、建设、安装调试工作,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并已投入正常运行。
(3)主持完成大型广播电视(新媒体)节目制作技术方案、转播系统重大音视频工艺设计方案、音视频工艺改造方案3项,付诸实施并取得良好效果。
(4)主持完成大中型5G+广电网络、媒体融合与全媒体传播、宽带数字平台、交互式数字平台等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项目的研究、设计2项以上,投入实际使用并效果显著。
6.主持完成3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及技术应用项目,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通过,付诸实施并取得良好效果;或在管理使用引进的重要技术设备过程中,全面掌握引进设备的性能,解决了引进设备与国产设备匹配中存在的复杂技术问题3项;或主持完成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3项以上,实现突破性改造和提升,解决关键核心技术问题。
7.在国家主管部门开展的技术维护管理评比中,获得先进台站奖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技术维护先进个人称号(以证书为准)。
8.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公开出版(具有ISBN书号)1部以上本专业著作(著作)1部、教材或工具书籍等;或作为第一作者,近5年内在工程技术专业刊物(具有CN、ISSN刊号)发表具有行业引领性的高水平本专业论文2篇。
(四)代表性成果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时,申报人应选取1至3项标志性工作业绩,作为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成果提交评审(可从已提交的业绩成果中选取,无需重复提交资料):
1.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的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领域重大或具有创新性的工程项目,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的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领域相关项目,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或行业权威奖项情况,或者获得的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权威机构或用户单位书面认可或表彰情况。
3.完成的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主持完成的市级以上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等相关课题。
4.参与编制的本专业相关标准、技术规范。
5.取得的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行业或相关领域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6.在高水平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在学术交流会上做的主题报告;以主编或副主编身份参与编写的本专业相关专著、教材、工具书籍等。
7.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和实践指导意义的技术研究报告、行业调研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等。
8.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成果。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一、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上述学历资历条件,取得工程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书面推荐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1.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获中国专利优秀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广东专利银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
3.在国家主管部门开展的技术维护管理评比中,获得先进台站奖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技术维护先进个人称号者,或获得国家主管部门举办的技术能手竞赛一、二等奖(以证书为准)。
4.入选广东省广播影视青年创新人才,或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青年创新人才。
二、正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上述学历资历条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书面推荐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专利银奖(排名前三)或广东省专利金奖(排名前三)或广东省专利银奖(排名第一)1项以上。
3.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称号者(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入选为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领军人才人员。
三、建立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绿色通道。取得工程师职称后,长期扎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事业,连续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10年以上,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可不受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
第五章 附则
一、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二、本标准条件的实施以及监督管理,按照我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执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职称评审监管,重点针对申报材料不实、论文造假、评审专家违规、中介机构牟利等问题开展抽查、督查和整治,促进职称评审公平公正。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联合广东省广播电视局适时开展职称评审专项巡查。
三、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广东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四、本标准条件自2025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与本标准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附录:相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本专业:指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制作播出工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工程的广播电视工程专业。如无特别说明,本标准条件所列业绩、学术、奖项等成果均为与本专业相关的成果。
2.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3年以上”含3年。凡贯有“以下”的均不含本级或本数量。如“2年以下”不含2年。
3.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4.资历: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
5.市级:指行政区划为地级以上市(不含直辖市)。
6.项目主持人:指在项目方案、证书上排名第一,负责该项目的全面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任务和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及疑难问题,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并对技术工作负直接责任的主要领导人(含负责技术攻关、技术革新、科技试验、产品设计等工作的技术主持、主管人员)。
7.主要完成人:指在完成技术项目(技术工作任务)中的项目(任务)责任人及承担关键或重要技术任务的分项技术主管或技术骨干。从事辅助性工作任务的人员,不视为主要完成人。
8.技术骨干:指在完成技术项目(技术工作任务)中起主要作用、不可缺少的工程技术人员。
9.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以奖励证书为准)。若有些奖项无法提交个人奖励证书的,应提供获奖项目(集体)奖励证书、单位对获奖者排名的证明及获奖成果报告的责任表或颁奖主管部门的认可获奖排名的证明。
10.主要技术贡献者:指在技术项目(技术工作任务)中,承担主要或关键工作,提出和应用新方法、新方案,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的工程技术人员。
11.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著作应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12.著作主要作者:指在著作中作为作者署名,负责独立章节,完成撰稿字数不低于3万字的作者。
13.论文:指在取得CN、ISSN出版刊号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清样稿、论文录取通知均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14.论文第一作者:指在论文中作为独立作者,或排名第一作者署名。通讯作者不作为第一作者。
15.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价。
16.提交的获奖成果,应提交获奖证书,并提交申报评奖的原始材料用以证明申报人在该获奖作品中从事的专业岗位、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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