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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地起网校 发布于 二建资料
2025/04/11 16:42:06

紧急避坑!二建备考3大陷阱,90%考生都踩过!

2025 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已进入紧张的备考阶段,由于今年考试时间提前至 5 月 10 - 11 日,备考时间大幅缩短,让本就不轻松的备考之路变得更加充满挑战。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在有限的时间内高效备考,避开常见误区,下面为大家详细梳理备考过程中需要警惕的错误。

二建考试攻略

一、二建备考的 3 大陷阱(90% 的人中招)

1️⃣ 【盲目啃教材】:

❌ 错误姿势:从第一章开始逐字背,耗时 3 个月才过完一轮,做题依然不会。

✅ 破解方案:“5 年真题反推法”—— ▪️ 近 5 年真题按章节分类,统计高频考点(如法规的施工许可证、管理的组织工具); ▪️ 直接背诵浓缩版考点笔记(文末送福利),节省 60% 时间。

2️⃣ 【沉迷听课不输出】:

❌ 错误姿势:网课刷了 100 小时,但从不做题,一听就会、一考就废。

✅ 破解方案:“3:1 听练法则”——

▪️ 每听 1 小时课,必须做 30 分钟对应真题 + 整理错题关键词(如索赔流程 = 28 天 + 书面通知);

▪️ 用艾宾浩斯表格定时复习错题,正确率飙升 50%。



二、短期提分必杀技(适合只剩 1 个月的人)

1️⃣ 【选择题捞分套路】:

▪️ “选项矛盾法”:两个选项意思完全相反,答案必在其中(如 **“总包负责” vs “分包负责”);

▪️ “数字坑题”:看到“3 日 / 7 日 / 28 日”等时间,直接联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 ▪️ “绝对词排除”:出现 **“必须、所有、不得”** 的选项,80% 是错误答案。

2️⃣ 【计算题急救公式】:

▪️ 预付款起扣点: (P 合同价,M 预付款,N 主要材料比重);

▪️ 机械台班折旧费:台班折旧费预算价残值率耐用总台班 (考到直接套用,别推导!)



三、考前 3 天逆袭计划

Day 1:

▪️ 法规 + 管理:速记5 年高频考点合集(重点:安全责任划分、合同索赔流程);

▪️ 刷题:只做2022-2023 年真题选择题,限时 30 分钟 / 套。



Day 2:

▪️ 实务:背诵案例题十大高频题型模板(如施工组织设计审批、专项方案论证);

▪️ 模拟考试:按真实考场时间做 1 套完整卷,用踩分点模板答题。



Day 3:

▪️ 错题复盘:重做所有错题,大声念出 **“易混点口诀”(如“安全交底:先交底后上岗,不交底不上岗”);

▪️ 玄学加持:保存“二建必过壁纸”**(图:考点脑图 + 锦鲤,文末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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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备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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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地起网校 发布于 二级建造师
2025/04/11 16:38:20

2025年二建法规 115个 《历年高频考点》背会上岸

二建法规考点按章节梳理,对关键词部分标红,重点突出,备考起来更有侧重点,效率直接提高!全是考试核心考点,多背多得,背熟考场上分数拿到手软,谁背谁上岸!


二建考试攻略

2025年二建法规 115个 《历年高频考点》背会上岸

考点2: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①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制定机关裁决)

②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制定机关裁决)

③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制定机关裁决)

④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共同上级机关裁决)

⑤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制衡原则)

⑥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考点3: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1、不动产登记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3)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

2、动产交付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考点4: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

1、所有权的权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最基本的权利,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2、用益物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

①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③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④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⑤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⑥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2)居住权

①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③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④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3)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1)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

①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②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篇幅较多,获取方式如下:

2025年二建法规 115个 《历年高频考点》背会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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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地起网校 发布于 二级建造师
2025/04/11 16:36:35

25年二建法规数字、时间考点汇总!直接背

二建考试已经进入倒计时了,冲刺阶段最重要的就是背诵和刷题,背的考点越准,得分越高!法规繁杂难记的条文,如果全书背诵,不仅记不住,效率低,还很难抓住重要考点。7天冲刺通关秘籍,零基础也能逆袭,背熟多一份保障!


二建考试攻略

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题型为选择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

其中填空型选择题在历年真题中经常对有关于数字以及时间型的考点进行命题考核,该部分属于较简单的一类,其分数是比较容易拿的。但是,如果遗漏没有看到相关知识点,也是容易失分的,再则对数字的考核,没什么逻辑推理可言,通常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便于考生记忆,特对法规科目中相较而言重要的数字、时间型考点,依据考试用书的排版顺序,按章节进行提炼汇编。

通常,题点在数字或对时间进行描述的部分,需要抓住关键词来巧记。

第1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承包期:耕地为30年;草地为30年至50年;林地为30年至70年。

3、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4、知识产权的期限

二级建造师倒计时!7天冲刺通关秘籍,零基础也能逆袭

5、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为3%。

6、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0%的,减按5%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 50%征收环境保护税。

7、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8、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9、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0、普通程序: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1、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100元以下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1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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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1 16:31:33

职称改革新举措!人社厅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

在4月2日江苏省人社厅、工信厅联合召开的全省“筑峰强链”重点企业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工作会议上,61家企业正式获得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权。这是国内首次由省级层面系统性向产业链重点民营企业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限。

职称改革新举措!人社厅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


职称改革新举措!人社厅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
改革将直接惠及万余名技术骨干
据了解,这61家重点企业覆盖江苏“1650”产业体系全部16个产业集群。自主评审专业类别以工程系列为主。61家企业共拥有专业技术人才8.2万人,其中正高级职称人才仅占3.7%。这就意味着,此次改革将直接惠及万余名技术骨干。
三大政策亮点:打破传统,创新机制
1、建立“产业需求导向”评价标准
企业可自主制定评审标准,重点考察人才在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工艺改进等方面的实际贡献,为突破“卡脖子”技术的核心人才开辟绿色通道。

告别了唯论文时代,使职称评价更能反映人才的真实水平和实际贡献,这为那些默默奉献、取得实际成果的人才提供了更加公平的晋升机会。


2、实行“双备案双监管”机制
评审标准、工作办法需报省级部门备案,年度评审活动提前10天报备,省人社厅、工信厅通过飞行检查、抽查巡查等方式强化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企业,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强化对企业评审活动的监管,既保障了用人主体的自主权,让企业能够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开展评审工作,又通过备案、监管等措施守住了公平底线,确保评审工作的规范和质量。

3、创新“职称—薪酬—岗位”联动机制

要求企业建立职称与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直接挂钩制度,推动评价结果真正落地见效。

机制的建立,让人才在获得职称的同时能够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提高薪酬待遇和得到岗位晋升等,增强人才的职业获得感和成就感,提升职业发展空间。

构建了一套完整的制度框架

据江苏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企业需严格履行“九步工作法”,如成立职称工作领导机构、制定不低于省标的评审标准、组建专家库、制定评审办法、组织申报审核、开展年度评审等。评审委员会专家库须包含不少于25名高级职称专家,其中外部同行专家占比不低于20%,确保评价专业性和公信力。

同时,企业负责人仍需按原渠道参加省相关高级职称评审,不在本单位自主评审范围,而且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参与评审需单独备案。


企业拥有自主评审权的好处

获得自主评审权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制定评审标准,这使得职称评审更加贴近企业的实际需求。

亨通集团副总裁说:“拥有人才评审自主权,无疑成为企业锻造高水平人才队伍、驱动“筑峰强链”战略落地的有力抓手。

思必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表示,自主评审权提升了职称评审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同时,在激烈的人才竞争中,自主评审权让企业有了更多抓手,与高校、科研院所实现深度融合,提高引才效率。

    为全国职称评审制度改革“打样”

    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研究室主任、研究员表示,江苏职称评审向重点民企放权,打破职称评审“一把尺子量到底”的传统模式,打破人才评价与产业需求脱节的体制障碍,打破科技成果转化的人才评价瓶颈,为全国提供了可复制的改革样本。


    江苏此次向民企下放职称评审权,不仅是简政放权的突破,更是对“人才是第一资源”的深刻践行。
    长期以来,建筑工程行业高级职称评审存在“重论文轻实践”“唯学历论”的痛点——许多扎根工地、主导重大项目的技术骨干因“论文数量不足”“学历不够亮眼”被拦在高级职称门外。相信在今后会有更多省份会出台相关的职称评审改革措施,让真正有实力的建工行业人才有更多申评高级职称、升职加薪的机会。

    特别注意:

    全国职称评审入口

    深圳职称评审入口

    广州职称评审入口

    东莞职称评审入口

    广东职称评审入口

    四川职称评审入口

    山东职称评审入口

    浙江职称评审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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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4/11 16:30:25

    不再开展造价工程师职称的评审和认定?一造人还能评职称吗?

    此前,广州人社厅发布了广州市各高、中级评委会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其中《关于做好2024年度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初级、中级职称认定工作的通知》引起了小张的注意:

    不再开展造价工程师职称的评审和认定?一造人还能评职称吗?

    1、不再开展建筑工程造价工程师的职称评审:

    不再开展造价工程师职称的评审和认定?一造人还能评职称吗? 2、不再开展建筑工程造价工程师的职称认定:

     不再开展造价工程师职称的评审和认定?一造人还能评职称吗?

    3、不再开展建筑工程造价助理工程师、建筑工程造价技术员的职称认定:

    不再开展造价工程师职称的评审和认定?一造人还能评职称吗?

    4、不再开展建筑工程造价助理工程师、建筑工程造价技术员的职称评审:

    不再开展造价工程师职称的评审和认定?一造人还能评职称吗?

    看到这里,有的小伙伴就有疑问了,不再开展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助理工程师职称的评审和认定,那我以后都不能获取造价工程师职称了吗?

    不是这样的!

    小张查看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24〕21 号)》,其中明确: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目前,会计、审计、统计、经济、卫生、船舶、翻译、出版、通信、安全、造价专业的初、中级以及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中、高级等专业已实行全国统考,不再开展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也就是说,大家如果想要获得造价工程师或者造价助理工程师职称,可以通过参加一造、二造考试来获取相应职称。

    一造、二造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关系如下:

    不再开展造价工程师职称的评审和认定?一造人还能评职称吗?

    根据上述通知可知,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按国家和广东省现行规定执行,不另行换发职称证书。

     小张想说 

    不再开展造价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职称的评审和认定,也就是说,今后大家想要申请相应职称,只能通过参加一造、二造等职业资格考试的方式来获得。

    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的机制既减少了申报成本,又缩短了职称获取周期,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专业技术人才的重视与支持。

    同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也就是说,今后会有越来越多的省份会在职称评审工作中试行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不另行换发职称证书。

    所以,小张建议建工行业从业者把握政策窗口期,尽早考取与自身职业发展匹配的资格证书,比如一造、二造证书等,为提升职称等级、升职加薪、岗位竞聘增添竞争力,抢占先机!

    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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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职称评审入口

    东莞职称评审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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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职称评审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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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4/09 15:39:45

    2024年度广州市荔湾区工程系列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初级职称评审

    2024年度广州市荔湾区工程系列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4年度广州市荔湾区工程系列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初级职称评审及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4〕29号)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24〕21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粤人社发〔2025〕4号)要求,为做好2024年度广州市荔湾区工程系列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行职称评审诚信制度,全面落实对弄虚作假者个人和单位的处罚

    对职称申报、推荐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由申报人及其法人单位负责。请各法人单位切实做好本单位申报人员(含港澳人员)的审核、公示、推荐程序以及材料的初审和复核工作,尤其要做好申报材料中资历、业绩成果、论文、继续教育证书等方面的真实性的审查。

    根据《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社部门或评委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从撤销职称之日起3年。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情节严重的,依法可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二、受理范围

    本委员会只受理荔湾区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初级职称申报。

    三、评审专业范围

    根据粤人社发〔2025〕4号文件规定,从2024评审年度起,新增装配式建筑设计、古建筑保护工程设计、装配式建筑施工、古建筑保护工程施工、建筑工程监测、绿色建筑、建筑智能化等专业技术岗位的职称评审。专业设置详见附件1。

    四、申报条件要求

    (一)学历资历条件、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申报专业等要求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粤人社规〔2025〕4号)执行。

    (二)按照穗人社发〔2024〕21号文附件3第27点的规定,本评委会不再开展建筑工程造价助理工程师、建筑工程造价技术员的职称评审。

    (三)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或转系列评审、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我省职称对应等问题按照穗人社发〔2024〕21号文附件3的相关要求执行。

    (四)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五、申报途径和材料报送时间

    申报流程:个人申报→申报单位审核→主管部门审核→报广州市荔湾区工程系列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本职称评审通知所称的主管部门为: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

    (一)申报人须登录“广州市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
    https://sl.pidiqi.com/FNvium)填写相关资料并按附件2的要求上传证书、证明材料,生成《广东省职称评审表》并下载打印。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含纸质材料及“广州市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上的系统数据)经所在法人单位和主管部门系统逐级审核后,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至评委办。

    (二)经申报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各申报单位严格按本通知要求提交材料,所有材料均为一次提交,提交后不予自行补充、替换、修改。

    (三)申报材料报送时间及地点:请各申报人及申报单位务必于2025年5月9日下午6:00前在“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将申报人材料报送至主管部门,并请各申报单位待“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的申请通过后,一次性将本单位所有通过人员的纸质材料送至广州市荔湾区信义路21号101会议室,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外)。

    (四)退案修改截止时间:评委办初审后需退案修改的,退案修改后重新报送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30日下午6:00(此时间为主管部门在系统重新报送至评委办的时间),申报人在提交材料后需及时登录“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掌握本人申报材料的审核进度,需退案修改的应按要求进行修改并及时重新提交至评委办,未及时提交的视为放弃本次申报。

    六、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情况,对照省、市职称政策和相应专业资格条件要求,认真、客观、如实申报(资料填报指南详见附件4)。并提交以下材料,其他材料请按附件2要求上传至“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

    (一)纸质材料(表格填写模板详见附件5)

    1.申请初级职称人员纸质材料需提交《广东省职称评审表》(表二,1份);

    2.附件6《承诺书》(1份);

    3.所有纸质材料请装在牛皮纸档案袋内(每人1袋,超过1袋的材料不予接收),《送评材料目录单》(表一,1份),粘贴于送评材料袋正面。

    (二)申报人应按要求认真填写有关项目,文字表述要清楚,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非在职学习阶段取得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业绩成果及论文(著作)等不作为有效申报材料。

    七、评前、评后“双公示”制度

    各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市职称评审工作要求,落实好“评前公示”、评审通过人员“评后公示”的“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一)评前公示,申报单位需将评审的申报材料,如《广东省职称评审表》等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

    (二)评后公示,在市人社局对评审(或认定)通过人员名单统一进行评后网上公示时(公示链接:https://sl.pidiqi.com/FNvium),各申报单位需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单位网站首页进行通过人员评后公示,公示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扫描件报送至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本评委办。逾期不报送《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的,评委办不予报送评审结果,所造成的后果由各申报单位自负。

    八、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报条件。

    (二)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三)不符合填写规范。

    (四)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

    (五)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六)明知不符合职称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

    (七)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九、评审费用

    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穗发改〔2018〕525号)规定,本评委会免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十、其他事项

    (一)取得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纸质证书,电子证书编号的查询参照穗人社发〔2024〕21号文附件3第41点的指引操作。

    (二)有关职称申报的常见问题请登录广州职称“职称申报”(https://sl.pidiqi.com/FNvium)进行查阅,或查阅穗人社发〔2024〕21号文附件3。

    (三)评审通过人员按申报程序退回加盖本评委会公章的《广东省职称评审表》,评审不通过人员不退回任何材料。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职称改革政策执行,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广州市荔湾区工程系列建筑工程专业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业范围及资格名称指引

    2.上传证书、证明材料清单

    3.2024年广州市荔湾区工程系列建筑工程专业初级职称申报人员名册

    4.建筑专业资料填报指南

    5.职称表格填写模版

    6.承诺书

    7.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


    广州市荔湾区工程系列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2025年4月1日

    全国职称评审入口

    深圳职称评审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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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4/09 15:37:37

    4月15日起实施!2025年版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发布

    4月15日起实施!2025年版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发布!

    4月15日起实施!2025年版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发布!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自2025年4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以及省财政厅会计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5年3月26日
    4月15日起实施!2025年版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发布!




    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会计职称制度改革,科学公正评价会计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和广东省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坚持科学评价、客观公正原则,以职业道德、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为导向,建立科学的评价标准体系。

    第三条 会计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分设高级和正高级)三个层次,各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 。

    第四条  初级、中级会计职称通过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通过评审方式取得。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广东省内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含相关专业实务工作,下同),申报会计职称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执行政策的能力水平。

    第七条  热爱会计工作,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履职尽责,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第八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九条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  助理会计师条件

    第十条  助理会计师实行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方式。

    第十一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

    第十二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基本掌握会计、财务的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2.能正确理解并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能独立处理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会计财务实务工作。


    第四章  会计师条件

    第十三条  会计师实行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方式。

    第十四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满1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满2年。

      4.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满4年。

      5.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满5年。

    第十五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系统掌握会计、财务的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2.掌握并能正确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具有扎实的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能独立负责某领域的会计财务实务工作。


    第五章  高级会计师条件

    第十六条  高级会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凡参加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取得符合规定条件的成绩证明,在有效期内申请参加评审。

    第十七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第十八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具有较高政策水平、较丰富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经验,能解决会计财务实务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单位的会计财务实务工作。

      2.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会计及相关部门业务主管以上职务,或者担任小型企事业单位会计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

      (2)担任会计及相关专业服务机构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或者担任会计及相关专业服务项目的主持人(负责人),或者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项审计、检查项目的主持人(负责人)、主审(主管)人员。

      (3)其他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  业绩成果条件

      1.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会计与财务管理理论,会计财务实务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具有较强会计专业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或应用研究成果。

      2.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参与)本单位、本系统经营决策和内部管理改革工作,推动改革创新,取得较好成效。

      (2)主持(指导)县(区)级以上地区(行业)财会管理、财会监督等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3)主持(参与)本单位、本系统会计财务实务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4)主持(参与)承担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年度审计、资产评估、财务与管理咨询、绩效评价、资产管理、企业上市并购重组、资本运作、项目决策分析、可持续发展建设、税务筹划、企业清算等工作,产生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主持(参与)全国、全省或地市(行业、系统)执行的会计财务法规制度、办法、标准、指南等制定工作,或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工作,发挥重要作用。

      (6)其他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

      3.任现职期间,形成与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高度相关的会计及相关专业理论或应用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主持完成的供单位或政府相关部门参考或使用的专题研究报告、专业调研报告、分析报告、行业标准与制度设计文件、项目设计方案、成果转化报告、工作规划与发展报告、咨询报告等代表本人专业实务工作实践的创造性成果2项。

      (2)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省级(含副省级,全文同)以上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1项,或者主持完成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中国教育会计学会等全国性行业专业学会(协会)、广东省会计学会、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省财政学会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2项,经立项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评审通过准予结题。

      (3)第一(独立)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2篇;或第一(独立)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1篇。

      (4)第一(独立)作者公开出版会计或相关专业的专(译)著1部,其中申报人撰写(翻译)的总字数不少于5万字。

    第二十条  代表性成果

      申报人应提交不超过3项任现职期间取得的、能证明具备第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能力(经历)条件和体现第十九条规定的业绩成果条件要求的代表性成果,其中创新实践类业绩成果不少于1项。代表性成果原则上应是申报人独立(主持)完成的成果。

      1.制度标准类业绩成果,指主持(执笔)制定行业、系统、单位与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相关的各项制度规定、管理办法等。

      2.创新实践类业绩成果,指主持(参与)行业、系统或单位与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相关各项创新实践活动的业绩成果。

      3.理论研究类业绩成果,指主持(独立)完成与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相关的理论研究成果,包括主持完成的相关理论研究课题、第一(独立)作者公开发表的论文和公开出版的专(译)著等。

      4.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业绩成果。


    第六章  正高级会计师条件

    第二十一条  正高级会计师实行评审方式,并须进行面试答辩。

    第二十二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高级会计师相关职责工作满5年。

    第二十三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会计政策理论水平高,具备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关键性业务问题的专业判断能力和突出的创新能力,工作经验丰富,主持一个地区、行业、系统、单位的会计财务实务工作和经营决策管理,或从事审计与咨询服务、股票发行与上市、信贷决策与管理、并购重组、资产管理、会计监督等工作。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会计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正职)、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或担任大型企事业单位会计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15年以上;或担任中型企事业单位会计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20年以上。

      (2)为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提供会计及相关专业服务,担任服务机构负责人(合伙人)累计5年以上;或提供上述专业服务累计15年以上且担任服务机构负责人(合伙人);或担任上述服务项目主持人(负责人)累计20年以上。

      (3)任高级会计师以来主持(指导)地市级以上地区(包括行业)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累计5年以上。

      (4)在一般单位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20年以上,且担任会计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正职)以上职务累计10年以上。

      (5)其他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业绩成果条件

      1.系统掌握和熟练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会计与财务管理理论,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及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会计相关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显著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会计专业理论研究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理论研究成果,具有重要借鉴推广价值。

      2.任高级会计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单位内部管理体制机制或方法技术、盈利模式改革,取得重大创新,并取得显著实施效果。

      (2)主持承担单位财务管理与制度体系、预算体系、资金管控体系等建立健全工作,形成系统报告或文件,显著提升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性、科学性及管理效能。

      (3)主持单位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取得显著效果。

      (4)主持内部审计、会计监督、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提出重大建设性建议,成效显著。

      (5)主持单位经营决策与管理活动、会计及相关创新实践活动,提出解决单位财务管理、核心业务及经营管理中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性问题的方案,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主持承担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并购重组、资本运作、重大投融资等项目决策分析等工作,项目实施成效特别显著;或者主持承担重大审计、财务与管理咨询服务、绩效评价、证券分析、信贷分析、资产管理等项目,取得业内公认显著业绩。

      (7)在省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中,承担经济论证、财务管理、会计监督检查等工作,成效显著。

      (8)主持或负责起草地市级以上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的法规、办法、标准、规程及政策性文件等;或者受聘参与制订省级以上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的法规、办法、标准、规程及政策性文件等并发挥重要作用;或者主持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工作,成效显著。

      (9)其他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

      3.任高级会计师期间,形成与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高度相关的会计及相关专业重大理论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第一(独立)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4篇,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或第一(独立)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2篇。

      (2)第一(独立)作者公开出版会计或相关专业的专(译)著1部,其中申报人撰写(翻译)的总字数不少于10万字。

      (3)第一(独立)作者公开出版会计或相关专业的专(译)著1部,其中申报人员撰写(翻译)的总字数不少于5万字。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第一(独立)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4篇。

      ②第一(独立)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1篇。

      (4)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省级以上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2项,或者主持完成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中国教育会计学会等全国性行业专业学会(协会)、广东省会计学会、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省财政学会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4项,经立项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评审通过准予结题,认为具有较高价值。

      (5)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省级以上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1项,或者主持完成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中国教育会计学会等全国性行业专业学会(协会)、广东省会计学会、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省财政学会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2项,经立项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评审通过准予结题,认为具有较高价值。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第一(独立)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4篇。

      ②第一(独立)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1篇。

      ③第一(独立)作者公开出版会计或相关专业的专(译)著1部,其中申报人撰写(翻译)的总字数不少于5万字。

    第二十五条  代表性成果

      申报人应提交不超过5项任高级会计师期间取得的、能证明具备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工作能力(经历)条件和体现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业绩成果条件要求的代表性成果,其中:创新实践类业绩成果不少于2项,理论研究类业绩成果不少于1项。代表性成果应是申报人独立(主持)完成的成果。

      1.制度标准类业绩成果,指主持(执笔)制定行业、系统、单位与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相关的各项制度规定、管理办法等。

      2.创新实践类业绩成果,指主持(参与)行业、系统或单位与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相关各项创新实践活动的业绩成果。

      3.理论研究类业绩成果,指主持(独立)完成与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相关的理论研究成果,包括主持完成的相关理论研究课题、第一(独立)作者公开发表的论文和公开出版的专(译)著等。

      4.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业绩成果。


    第七章  职称破格申报条件

    第二十六条  高级会计师破格条件

      1.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或非执业会员,申报评审时会员关系隶属于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且累计在会计师事务所注册执业满5年,可直接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

      2.港澳专业人才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后首次申报评审职称,通过香港注册会计师或澳门会计师考试,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分别满10年、7年和2年的,可直接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

      3.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或省级高端(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成绩在有效期内)或符合本条第1点规定,任现职期间品德、专业能力、业绩突出的,有2名正高级会计师提供书面推荐函,可按程序申请由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二十七条  正高级会计师破格条件

      1.任高级会计师期间,从事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品德、专业能力、业绩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有2名正高级会计师提供书面推荐函,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第二十二条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的限制,破格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1)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省引进领军人才、省引进科研创新团队带头人、南粤突出贡献和创新奖个人或团队带头人。

      (2)获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个人或集体项目负责人。

      (3)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

      (4)入选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学员或省级高端(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

      2.港澳专业人才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后首次申报评审职称,通过香港注册会计师或澳门会计师考试,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分别满15年、12年和7年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3.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有2名正高级会计师提供书面推荐函,可按程序申请由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或省级高端(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视同具备第二十三、二十四条相关要求。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对符合本标准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鼓励积极申报相应职称。依照本标准条件取得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

    第三十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第三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的实施以及监督管理,按照我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执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职称评审监管,重点针对申报材料不实、论文造假、评审专家违规、中介机构牟利等问题开展抽查、督查和整治,促进职称评审公平公正。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5年4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与本标准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附录:有关词语或概念解释

    1. 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指主要或大量运用会计及相关知识的各项专业实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会计基础管理、会计监督、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实施、信息化建设与数字化转型、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可持续发展实践、企事业单位年度审计、资产评估、财务与管理咨询、并购投资、股票发行与上市、重大资产重组、企业清算等工作。

      2. 学历(学位),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申报人应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报告。

      3. 复杂疑难问题,指会计财务实务工作中具有不确定性、处理相对困难复杂、需要更多思考和解决方案的业务问题。

      4. 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 号)的标准划分。其中:事业单位规模参照“其他未列明行业”企业标准划分。如上述标准发生变化按新标准执行。

      5. 会计及相关部门,指与会计财务实务工作对应的部门。

      6. 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凡冠有“以下”的,均不含本级或本数量,特别说明除外。

      7. 会计及相关专业服务,指与会计财务实务工作对应的专业服务。

      8. 主持人(负责人),指全面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对项目承担主要责任的人员,在项目成果完成人中位列第1名。主审(主管)人员等同主持人(负责人)。

      9. 参与,指项目的主要参与者或核心成员,在项目成果完成人(含主持人)中位列前3名。

      10. 经济效益,指基于某项会计财务实务工作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不含潜在效益。

      11. 社会效益,指基于某项会计财务实务工作产生的、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与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12. 省级(含副省级,全文同)以上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财政部重大会计研究课题招标项目、国家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开招标立项的重点研究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教育厅人文社科规划项目;广东省财政厅、广州市财政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面向社会招标立项的研究项目等视同省级研究课题。

      13. 全国性行业专业学会(协会),指章程中载明业务主管单位为业务对口的中央部委的会计及与会计相关的全国性专业学会(协会),如:中国教育会计学会、中国金融会计学会、中国卫生经济学会等。

      14. 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指定期出版的有国内统一刊号(CN号)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号)的学术期刊;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出版的财会类专业刊物。不含增刊、专刊、电子期刊。

      15. 专业论文,指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视为论文。字数应不少于3000字。清样稿、用稿通知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16. 核心期刊,指论文发表或申报职称时被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综合评价报告》收录的期刊。《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视同核心期刊。申报人为第一(独立)作者,且在财政部会计司或中国会计学会组织的论文评选中获得三等奖以上,或在财政部其他司(局)、中央部委有关司(局)、中国教育会计学会等全国性行业专业学会(协会)、广东省会计学会、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省财政学会组织的论文评选中获得二等奖以上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

      17. 专(译)著,指在国内专业出版社出版、适用于会计财务实务工作专业人员参阅应用的、针对本专业进行深入研究且与本人工作经历相关、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创造性,且有国内标准书号(ISBN号)和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的学术出版物。不含音像电子图书。

      18. 创新实践类业绩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会计基础管理、会计监督、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实施、信息化建设与数字化转型、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可持续发展实践、企事业单位年度审计、资产评估、财务与管理咨询、并购投资、股票发行与上市、重大资产重组、企业清算等创新实践活动成果。

      19. 重大疑难问题,指会计财务实务工作中出现的不确定性较大、常规方法不能解决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业务问题。

      20. 关键性业务问题,指影响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整体、最重要部分或重要转折点的主要业务问题,对业务完成和推进起决定性作用。

      21. 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是指由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举办的培养周期3年的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工程。

      22. 省级高端(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指由中央有关部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广州市财政局、深圳市财政局以及粤港澳会计专业团体联合举办的培养周期3年且集中培训时间60天以上的高端(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工程。

      23. 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指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举办的培养周期6年的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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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4/09 15:35:04

    佛山2024年度三水区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受理时间的通知

    佛山2024年度三水区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受理时间的通知

    佛山2024年度三水区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受理时间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区2024年度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受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

    1.建筑工程技术专业(中初级)职称认定及评审材料受理时间:2025年4月10日到5月9日。

    纸质材料报送要求:除表三外,其余申报材料一式一份;表三《( )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 (含认定版)份数要求:(1)提交至“佛山市建筑工程技术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一式45份;(2)提交至“佛山市三水区建筑工程技术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一式15份。

    2.建筑工程技术专业(高级)职称纸质材料初审受理时间:2025年3月25日到4月9日。

    逾期提交纸质申报材料我区将不再受理,请申报人按时提交。纸质材料初审通过后申请人需按要求在“广东省建筑工程领域人才评审与动态评价管理系统”提交电子材料,工作单位在系统审核通过后统一汇总上报,系统汇总上报电子材料截止时间:2025年4月16日。

    二、三水区受理材料服务点

    云东海街道荷湖南路1号三水区文化活动中心4座4楼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区。

    三、收费标准

    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高级工程师580元/人、工程师450元/人、助理工程师(含技术员)280元/人、答辩费140元/人(对需要答辩的人员收取)、论著鉴定费200元/人(对需进行论著鉴定的人员收取)。一经缴纳,不予退款。

    高级建筑纸质材料受理后,建筑协会将通过邮件的方式把“缴费通知书”发送至申报人员提交纸质材料时所填写的电子邮箱。申报人员须密切留意电子邮箱,并及时通过扫描“缴费通知书”上的二维码缴纳评审费用及获取非税收入票据,评审费用直接缴入省财政专项账户,一经缴纳,不予退款。

    四、注意事项

    因申报材料较多,请申报人尽早安排时间前往。材料受理前,请在前台取号,按叫号顺序安排受理。上班时间:8:30-12:00;14:00-17:30(不含周末及节假日)。 

    附件:关于做好 2024 年度佛山市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受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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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4/09 15:30:11

    2024年度广州市白云区工程系列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初级职称评审

    2024年度广州市白云区工程系列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4年度广州市白云区工程系列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初级职称评审及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4〕29号)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24〕21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粤人社规〔2025〕4号)要求,为做好2024年度白云区工程系列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职称申报各环节诚信承诺制

    对职称申报、推荐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由申报人及其法人单位负责。请各申报单位切实做好本单位申报人员的材料初审及复核工作,尤其要做好本单位所有申报材料中学历、现职称证、业绩成果、论文、继续教育证书等资料的真实性的审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申报人在提交职称申报材料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进行承诺,承诺不实的,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申报人通过办法第五条所规定违规行为取得职称,一经核实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评审单位予以撤销。申报人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申报人所在单位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监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依法予以通报批评。”

    二、评审专业调整

    根据粤人社规〔2025〕4号文件规定,从2024评审年度起,新增装配式建筑设计、古建筑保护工程设计、装配式建筑施工、古建筑保护工程施工、建筑工程监测、绿色建筑、建筑智能化等专业技术岗位的职称评审。专业设置详见附件1。

    三、申报途径和材料报送时间、地点

    (一)申报人须登录“广州市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网址:
    https://sl.pidiqi.com/FNvium)填写相关资料并按附件2的要求上传证书、证明材料,生成《广东省职称评审表》并下载打印。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含纸质材料及“广州市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上的系统数据)逐级审核后,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至广州市白云区工程系列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

    (二)经申报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各申报单位严格按本通知要求提交材料,所有材料均为一次提交,提交后不予自行补充、替换、修改。

    (三)申报材料报送时间及地点:各申报单位报送材料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30日下午6:00时,申报时间截止后一律不接收任何申报材料。材料报送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齐富路88号白云城投总部大厦C座605,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外)。

    (四)退案修改截止时间:评委办初审后需退案修改的,退案修改后重新报送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30日下午6:00时(此时间为申报单位在系统重新报送至评委办的时间),申报人在提交材料后需及时登录“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掌握本人申报材料的审核进度,需退案修改的应按要求进行修改并及时重新提交至评委办,未及时提交的视为放弃本次申报。

    四、受理范围及申报流程

    现工作单位为央企驻穗单位、部队驻穗单位的请勿申报本评委会职称评审。在下列单位之一从事建筑工程领域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本评委会各专业职称评审。

    (一)白云区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现工作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归属于白云区人民政府的)。系统、纸质材料申报流程:个人申报→申报单位审核→主管单位审核→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审核→报评委办

    (二)单位注册地在白云区的民营企业、工作室等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系统、纸质材料申报流程:个人申报→申报单位审核→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审核→报评委办

    五、申报条件要求

    (一)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受党政纪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二)学历资历条件、工作经历(能力)等要求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粤人社规〔2025〕4号)执行。

    (三)按照穗人社发〔2024〕21号文附件3第27点的规定,本评委会不再开展建筑工程造价助理工程师的职称评审。

    (四)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或转系列评审、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我省职称对应等问题按照穗人社发〔2024〕21号文附件3的相关要求执行。

    六、申报材料要求

    本评委会实行网络评审,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情况,对照省、市职称政策和相应专业评价标准条件要求,认真、客观、如实申报(资料填报指南详见附件4),并提交以下材料,其他材料请按附件2要求上传至“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

    (一)纸质材料(表格填写模版详见附件5)

    1.申请初级职称人员纸质材料需提交《广东省职称评审表》(表二,1份)。

    2.附件6《承诺书》(1份)。

    3.所有纸质材料请装在牛皮纸档案袋内(每人1袋,超过1袋的材料不予接收)。《送评材料目录单》(表一,1份),粘贴于送评材料袋正面。

    (二)申报人应按要求认真填写有关项目,文字表述要清楚,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非在职学习阶段取得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业绩成果及论文(著作)等不作为有效申报材料。

    七、评前、评后“双公示”制度

    各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市职称评审工作要求,落实好“评前公示”、评审通过人员“评后公示”的“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一)评前公示:申报单位需将评审的申报材料,如《广东省职称评审表》、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等,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

    (二)评后公示:在市人社局对经评审通过人员名单进行评后公示时(网址:https://sl.pidiqi.com/FNvium),各申报单位需同步在单位显著位置或单位网站首页进行通过人员评后公示,公示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附件7)纸质版报送至评委办(材料报送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齐富路88号白云城投总部大厦C座605、联系电话:020-35622946)。逾期不报送《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的,评委办不予报送评审结果,所造成的后果由各申报单位自负。

    八、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报条件。

    (二)不符合填写规范、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三)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

    (四)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五)明知不符合职称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

    (六)在职称申报中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

    (七)近三年参与或完成的工程项目、技术攻关及改造项目或研究项目因本人技术、管理等原因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八)其他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九、评审费用

    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穗发改〔2018〕525号)规定,本评委会免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十、其他事项

    (一)取得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纸质证书,电子证书编号的查询参照穗人社发〔2024〕21号文附件3第41点的指引操作。

    (二)有关职称申报的常见问题详见穗人社发〔2024〕21号文及其附件3。

    (三)本评审通知及附件1-7请登录广州职称“评审通知”(https://sl.pidiqi.com/FNvium)栏目下载。

    (四)评审通过人员按申报程序退回加盖本评委会公章的《广东省职称评审表》,评审不通过人员不退回任何材料。

    附件:1.广州市白云区工程系列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评专业名称

    2.上传证书、证明材料清单(初级评审)

    3.2024年广州市白云区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初级评审)申报人员名册

    4.建筑专业资料填报指南(初级评审)

    5.职称表格填写模版

    6.承诺书

    7.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

    广州市白云区工程系列建筑工程专业

    技术人才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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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4/09 15:26:52

    深圳市2024年度绿色建筑、建筑材料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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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2024年度绿色建筑、建筑材料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2024年度绿色建筑、建筑材料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4)29号)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24)59号)精神,现将2024年度绿色建筑、建筑材料专业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安排

    (一)职称申报时间为2025年3月25日至2025年5月9日。

    5月9日(星期五)17时前,申报单位须在申报系统中将申报记录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在此时点前,未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的申报记录无法继续申报本年度职称评审。

    5月21日(星期三)17时前,申报单位需在申报系统中将退回修改的申报记录提交至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在此时点前,退回修改的申报记录未提交至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的,无法继续申报本年度职称评审。

    申报受理后,申报人须按时缴费,缴费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26日(星期一)17时前,未在此时点之前缴费的,无法继续参加本年度职称评审。具体操作说明详见缴费通知书。

    (二)职称申报统一在深圳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
    https://sl.pidiqi.com/Nrmm6n),点击“专技人才”一“深圳市市属职称评委会职称评审申报”申报。系统申报平台的个人账号应由专业技术人才本人注册、使用和保管,出现身份证号码、姓名等核心关键信息错漏、“人照不一”等情况的,原则上不予更改。

    (三)受理专业范围:绿色建筑、建筑材料专业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含助理级和技术员)。

    (四)受理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502室

    二、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计算

    (一)对于2021年度及此后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二)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评审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三)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通过考核认定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鉴于粤人社规(2020)33号文出台实施前考核认定工作由各地、各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不受省统一安排的评审时间影响,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认定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四)对于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报考条件执行。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五)申报人填报的资历信息、提交的申报材料时效均截止于2024年12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发表的论文、取得的学历(学位)证及职业资格证书等,不作为本年度评审的有效材料。学历(学位)证须提交证书扫描件。



    三、申报评审条件

    (一)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要求,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公务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执行《广东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粤人社规(2025)4号)。其中:

    1.符合评审破格申报条件的申报人,按照规定需由推荐人出具推荐意见的,请从系统下载《深圳市职称破格申报推荐表》按要求填写,连同推荐人职称证书扫描件,一并上传到系统中提交审核。

    2.所提交的论文著作要求是获得现职称以来公开发表的,获现职称之前发表的或者与申报专业不相关的不得填报提交,相应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申报人仅填报提交最能代表自身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的论文著作,原则上按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论文著作条件”规定的低限篇数填报提交。

    论文期刊名录需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办事服务--从业机构和产品查询--“期刊/期刊社”或“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查询,并将查询结果输出打印后附在论文后面。发表在增刊(未备案)、专刊、专辑、副刊、特刊、一号多刊、报纸、论文集的一律不予认可,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所提交的论文内容原则上需被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维普网其中一个网站收录。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中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收录的,评委会办公室将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三)符合粤人社规(2020)33号文中《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有关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类型申报。

    (四)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五)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

    (六)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粤人社办(2018)227号)要求,申报2024年度职称评审只需提供2024年当年度(自2024年1月1日起)的继续教育材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时间,应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42学时,个人选修科目不少于18学时。按天数计算继续教育学时的,可按每天8学时计算。

    (七)申报人社保缴交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需要提供上传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材料。属劳务派遣单位的,需上传劳务派遣单位为本人缴纳社保的证明、劳务派遣单位的派遣资质证明及与现工作单位的派遣协议。

    (八)获得现资格后(未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开始)至申报当年12月31日的业绩成果情况,需附相应的证明材料。涉及行业准入的,如建筑等,要求申报专业和业绩与工作单位的资质相一致。对于完成发包承揽关系甲乙方项目或多方合作、多人合作项目的,需列明本人承担的部分及所起的作用,同时附上合作方(多方、多人)出具或加具的证明文件。如用模糊句法表述造成理解误差的,或未附有合作方证明文件的,该项业绩成果无效。

    四、申报有关事项说明

    (一)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60号)、《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3号)等文件精神,进入疫情防控新阶段,不再新增开展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才认定;符合国家文件规定的疫情防控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相应规定实行职称倾斜。对于原已认定为“一线”专业技术人才的,继续执行原有职称激励政策,不实行政策“收缩”。申报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把关责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人员界定、推荐、公示等工作,并落实后续政策待遇。评委会开展评审时,要客观评价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岗位风险、具体业绩和实际贡献,不搞“一刀切”评审。

    (二)按照《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取得首次职称前,可按文件规定的范围、条件、流程申报职称。申报时,应提供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申报评审,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等条件不作为评审必要条件。回国后在境内取得的业绩成果不纳入该“绿色通道”评审的有效材料范围,可作为参考。

    (三)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粤人社规(2020)33号文规定执行。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层级职称。申报评审现岗位同层级职称时,资历可从取得原系列低一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申报评审现岗位高一层级职称时,资历可从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

    (四)自2023年以来,全市不再统一组织建筑工程类(建筑材料)专业的初、中级职称专业知识考试,申报人直接按照我市相关评委会办公室通知申报评审。已参加2022年职称专业知识考试且考试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2024年度职称评审时,考试成绩作为专业职称评审重要依据。

    (五)省外来深专业技术人员凭省外合法合规取得的职称(特指非广东省各级职称管理部门核准的职称),可在我市按规定直接申报评审晋升高一级别职称。换发我省职称证书的,可根据《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粤人社规(2020)33号)规定申报职称重新评审。在省外(含军队、央企)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获得的职称,需上传资格证书及评审表、任职文件等材料。未上传的或上传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申报。

    其以下原职称属于不予认可的情形,不能用于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

    1.根据国家规定必须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职称,有关部门违反国家全国统考规定通过当地自行评审、自行组织考试等方式核发的职称证书。

    2.取得职称证书核发地、核发时间与申请人实际工作所在地、实际工作经历不一致,又未能提供有效说明的。

    3.按职称管理权限应在我省参加职称评审,但未经委托程序自行到外省、中央单位取得职称的。

    4.不具备职称评审权限的评审机构核发的职称证书。

    5.实行以聘代评的单位核发的职称证书或聘任证书,其专业技术职务层级和名称不符合国家职称规范的。

    6.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六)在我市申报职称评审时,不与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挂钩。我市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申报评审的程序、标准、办法、证书等各方面,享有与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平等的权益,履行同等义务。派驻省内其他地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由法人单位委托并经派驻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可在派驻地申报职称评审。

    (七)在我市工作的港澳台和外籍专业人才,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实行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评审程序、评审办法等与省内专业技术人才一致。其中,对于在我市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才或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担任技术骨干的外籍专业人才,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定年限后,可根据《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8号)有关规定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开展粤港澳大湾区港澳工程专业人才职称评价试点的工作方案》(粤人社发(2023)26号),符合条件的港澳专业人才可通过特定办法、特定标准、特定渠道向省高评委申报评审,具体请径询省高评委。

    根据《深圳市国际职业资格视同职称认可目录(2024年)》规定,符合条件的持有目录内国际职业资格证书的国际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申报评审高一层级的职称,其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

    (八)实行代表作成果制度。申报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填写申报系统“业绩成果”“获奖情况”“论文、专著、工程技术报告、会议宣读行业调研报告或学术交流报告”“专利及著作(已登记著作权)”信息项时,勾选是否代表作,最多填报3项。

    (九)我省已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2024年度继续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实行。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相应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可按规定视同其具备我省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申报高一层级职称评审时,资历自职业资格评价通过日期起算。

    五、职称评审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报

    职称申报统一在深圳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https://sl.pidiqi.com/Nrmm6n),点击“专技人才-深圳市属职称评委会职称评审申报”申报。申报人按照系统提示如实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个人照片、承诺书、相关证书证明、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申报材料扫描件。(个人照片是作为制作职称证书的重要依据,上传正规证件照,保证照片头像向上;底色为蓝色或红色,禁止使用白底照片;格式为jpg格式;文件大小不超过100K,像素不小于128X180。)注意:个人填写申报材料提交至单位审核时,申报(审核)单位默认为社保缴交单位。如果申报单位和社保缴交单位不一致,请联系申报单位在系统中将个人加入单位预审人员名单。申报单位一经确定,在本职称评审年度不予变更。

    (二)申报单位审核

    申报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对提交的电子材料与原件进行核对。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三)申报单位评前公示

    申报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人情况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在单位相对固定的位置公开,方便查验。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投诉举报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得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的问题短时间内难以核查的,可先报送评审材料并如实注明,待核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报相应评委会办公室。

    (四)申报单位报送

    公示结束后,申报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上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各评委会办公室时限要求在申报系统中提交申报材料。在要求时点前,未提交至评委会办公室的,无法继续申报本年度职称评审。

    (五)评委会办公室评前受理审核

    评委会办公室应认真做好受理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及时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申报条件;(2)未使用规定表格;(3)不符合填写规范;(4)未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送材料;(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情形。

    各评委会办公室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明确审查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根据职称评审监管有关规定,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计入失信档案,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

    (六)缴纳评审费用

    申报人材料受理审核通过后,评委会办公室在系统生成评审费用缴纳通知书,申报人或用人单位自行在系统打印缴费通知书,按照缴费通知书指引缴纳评审费用。缴费状态将会在系统实时更新。

    今年职称评审继续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评审费。

    (1)申报高级职称评审费:720元/人(高级评审费580元/人、答辩费140元/人)。需对申报人的论著进行鉴定的,另收每人200元的论著鉴定费。

    (2)申报中级职称评审费:450元/人。

    (3)申报初级职称及申报类型为考核认定(包括中、初级)的评审费:280元/人。

    (七)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评审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结合本行业人才评价特点,对申报人的品德、业绩、能力进行客观综合评价。

    需要答辩的申报人根据评委会办公室的通知按时到达指定

    地点参加答辩。申报评审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全部进行面试答辩,

    对于业绩论文等存在疑问的,以及评委会认为需经答辩才能判定水平的,也须面试答辩。

    (八)申报单位组织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申报人员评审通过后,申报单位要按照评委会办公室的要求,在网上申报系统打印评后公示材料,组织评后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单位在网上申报系统内录入公示情况和单位意见,并打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后公示情况表》,由单位纪检(监察)或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在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到系统中,并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单位应在评审通过后一个月内完成公示,未按时完成公示的,将影响后续的证书发放及职称申报。

    (九)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及发证

    评委会办公室应在全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人社部门报送评审结果审核确认或备案的相关材料。

    对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制作电子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证书查询”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证书。

    六、申报和审核工作要求

    (一)诚信填报信息提交材料。申报人要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填写《自评符合条件情况审核表》并签订个人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进行承诺,承诺不实的,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申报人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的,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取得职称的,一经核实,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委会予以撤销。

    (二)做好评前、评后双公示。申报单位要按照省市相关政策要求,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及时上报申报材料。申报单位有义务落实“评前公示”、评审通过人员“评后公示”的“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有异议或者投诉举报及时调查核实。对职称申报、推荐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

    申报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单位、申报人对评前公示和评后公示情况拍照或截屏保留备查。

    七、本通知未作明确事项,按照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24)59号)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2024年度绿色建筑、建筑材料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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